(2017)闽0602民初7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青松与王木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松,王木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7976号原告:王青松,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被告:王木山,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原告王青松与被告王木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王青松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青松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青松撤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王青松负担。审判员 肖基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梅玲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