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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7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青松与王木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松,王木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7976号原告:王青松,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被告:王木山,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原告王青松与被告王木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王青松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青松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青松撤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王青松负担。审判员  肖基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梅玲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