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刑初1046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东乡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10月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7)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华、高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1日22时36分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赣F×××××的轿车,行驶至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苏州花园小区西门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8.48mg/100mL。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同。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照片,视频资料,当事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岳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