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2民辖终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邓冬梅、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金融���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冬梅,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广东钟舜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张如全,卢斌,钟永绍,钟永树,钟柳和,钟虎和,钟朗和,乐昌市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二妹,林育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民辖终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冬梅,女,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大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祖锋,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妙华,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惠民南路41幢。主要负责人:梁志辉,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韡,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帼慧,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东钟舜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桃园西路8号门店。法定代表人:张如全。原审被告:张如全,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原审被告:卢斌,男,1970年6���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原审被告:钟永绍,男,195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原审被告:钟永树,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原审被告:钟柳和,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原审被告:钟虎和,男,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工业中路。原审被告:钟朗和,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原审被告:乐昌市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坪石镇群众路110号。法定代表人:钟耀和。原审被告:吴二妹,女,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原审被告:林育芝,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上诉人邓冬梅因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韶关分行)及原审被告广东钟舜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钟舜公司)、张如全、卢斌、钟永绍、钟永树、钟柳和、钟虎和、钟朗和、乐昌市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昌利泰公司)、吴二妹、林育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203民初86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邓冬梅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曲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借款人广东钟舜公司所在地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广发银行韶关分行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年7月24日广发银行韶关分���作为授信人(甲方)与广东钟舜公司被授信人(乙方)签订的主合同《授信额度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1、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另广发银行韶关分行与钟永绍、钟永树、钟虎和、钟柳和、邓冬梅、钟朗和、乐昌利泰公司签订的从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及其与张如全、卢斌签订的《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皆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故上述合同均约定由广发银行韶关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一审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上述合同的约定管辖合法有效,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驳回邓冬梅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综上所述,邓冬梅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梦审判员 赖凯文审判员 韩文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