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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5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许志强与陈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志强,陈兴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5322号原告:许志强,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高新区。被告:陈兴明,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许志强与被告陈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兴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3日,被告陈兴明以干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至今未还。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5月23日,被告陈兴明向原告许志强借款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许志强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借款人:陈兴明4108271967090207952015.5.23号”。该款被告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陈兴明向原告许志强借款50000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5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兴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志强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陈兴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苗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小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