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02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郭广照与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广照,马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1002民初156号原告郭广照,汉族,个体户,住庆阳市。被告马超,汉族,居民,住庆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广照与被告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广照于2017年10月11日以被告马超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广照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广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付原告郭广照50元。审判长高克军审判员吕晓兰代理审判员次文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王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