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1执189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曾尚明与四川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尚明,四川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189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曾尚明,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被执行人:四川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楠小区龙门巷50号1栋4单元2楼1号,组织机构代码69227941-9。法定代表人:谢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曾尚明与四川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6)川0321执1898-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24400元。现冻结期限将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冻结被执行人四川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244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宗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