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6民初67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旭辉与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辉,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6704号原告:王旭辉,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均(母子关系),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54号。原告王旭辉与被告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王旭辉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旭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旭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令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