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46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原告高文彩诉被告杜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彩,杜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02民初4655号原告:高文彩,女。被告:杜剑波,男。原告高文彩诉被告杜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文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剑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文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杜剑波归还原告高文彩借款本金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21日,被告杜剑波以买车为由向原告高文彩借款8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条据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偿还。原告高文彩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条据一份,拟证明2014年4月21日被告杜剑波向原告借款8000元的事实。被告杜剑波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原告高文彩所提交证据,被告杜剑波未到庭质证。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条据,能够证实案件真实情况,本院予以确认。经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综合审查判断,并结合原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21日,被告杜剑波向原告高文彩借款8000元,并向原告高文彩出具条据一张,该条据载明:“今欠到高文彩(刘芳妈)捌仟元整杜剑波2014年4月21日。经原告高文彩多次催要,被告杜剑波至今未偿还该借款。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杜剑波向原告高文彩借款8000元,有其出具的条据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原告高文彩要求被告杜剑波清偿,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剑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高文彩借款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杜剑波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毋春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