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3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与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姚淑芹,曹增华,曹增梅,曹增智,曹增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民初2445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于立峰,该公司经理。地址:沧州市解放东路18号。被告: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机构代码:40198382-9。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该医院院长。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黄河西路31号。委托代理人:姚林,职员。第三人:姚淑芹,女,1942年11月12日生,回族,住泊头市。第三人:曹增华,女,1967年1月21日生,回族,住泊头市。第三人:曹增梅,女,1969年1月18日生,回族,住泊头市。第三人:曹增智,男,1971年6月2日生,回族,住泊头市。第三人:曹增林,男,1971年6月2日生,回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第三人姚淑芹、曹增华、曹增梅、曹增智、曹增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德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国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