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30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翠香与张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香,张凤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3087号原告:李翠香,女,196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张凤华(曾用名张凤云),33岁,女,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李翠香与被告张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吴昕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