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1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赵紫涵与天津市瀚羽睿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紫涵,天津市瀚羽睿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2013号原告:赵紫涵,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天津市瀚羽睿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中路与鼓楼西街交口西南侧盛津园26-3-308。法定代表人:赵天舒,经理。原告赵紫涵与被告天津市瀚羽睿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赵紫涵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紫涵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