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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6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执114号黄雨良与陈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雨良,陈启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6执114号申请执行人:黄雨良,男。被执行人:陈启亮,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6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黄雨良与被执行人陈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启亮的财产暂无法拍卖、变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6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尚    清审判员 谢均代理审判员黄亚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    茂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