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保6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通化市鑫阳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通化市环宇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通化市博文门窗制造有限公司、通化市丰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滨东佳园项目部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环宇门窗制造有限公司,通化市鑫阳光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通化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原通化市丰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607号之一申请人:通化市环宇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通化市东昌区建设大街59号。法定代表人:周伟职务:总经理申请人:通化市鑫阳光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通化市光明街兴委明六组。法定代表人:马浚峰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通化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原通化市丰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通化市东昌区滨江东路2829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光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通化市环宇门窗制造有限公司、通化市鑫阳光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通化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原通化市丰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在2017年9月22日提出保全申请,在保全过程中,提存通化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原通化市丰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0.00元,财产保全行为已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607号案件的执行保全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光审判员 刘文武审判员 单晓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丽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