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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8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熊某伟与马龙县盛程源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伟,马龙县盛程源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8民初1621号原告:熊某伟,男。委托代理人熊廷全,彝良县角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马龙县盛程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通泉镇文化路。法定代表人:戴某贤,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吉芳,云南博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熊某伟与被告马龙县盛程源建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0元,减半收取155.00元,由原告熊某伟负担。审判员  李鸿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文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