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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洮南市永晟公司与洮南市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永晟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洮南市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1259号原告:洮南市永晟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洮南市。被告:洮南市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洮南市。洮南市永晟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洮南市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经本院通知,原告未交纳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洮南市永晟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长  牛志英审判员  张玉辉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宫文君—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