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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3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陈某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陈某3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3民初793号原告:陈某1。被告:陈某2。被告:陈某3。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献勇,男,玉林市福绵区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某1诉被告陈某2、陈某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陈某1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1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审判员  覃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