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39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宗勇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勇,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986号原告:张宗勇,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天津市大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连君,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迎宾大街1056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北环中路运河桥西人保大厦。原告张宗勇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宗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宗勇撤回对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宗勇承担。审判员 王桂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