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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76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爱敏与尹兴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敏,尹兴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7650号原告:王爱敏,女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孙青春,系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兴涛,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委托代理人:张扬,系湖北元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称:2014年6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月息3分。原告于2014年通过其丈夫李北星向被告支付50万元,后被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原告偿还20万元,剩余款项未付。现起诉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尹兴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居住地在湖北省××××组,故要求将此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尹兴涛居所地为湖北省××××组,本案属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尹兴涛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桂萍人民陪审员  孙艳萍人民陪审员  谢 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