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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4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陆媛与秦兴斌、班彦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媛,秦兴斌,班彦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4357号原告:陆媛,居民。被告:秦兴斌,居民。被告:班彦英,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方方,山东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皇山路7号。负责人:宋海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绪建,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媛诉被告秦兴斌、班彦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媛负担。审判员  李兰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进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