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06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凤丽与申华英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丽,申华英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0697号原告:王凤丽,女,1972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申华英,女,194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王凤丽与被告申华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3日立案。原告王凤丽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凤丽撤诉。案件受理费四百七十五元,由王凤丽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 明人民陪审员 赵凯民人民陪审员 张淑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圣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