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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06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凤丽与申华英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丽,申华英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0697号原告:王凤丽,女,1972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申华英,女,194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王凤丽与被告申华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3日立案。原告王凤丽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凤丽撤诉。案件受理费四百七十五元,由王凤丽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 明人民陪审员  赵凯民人民陪审员  张淑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圣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