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3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宋国华、陈伟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华,陈伟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3执537号申请执行人宋国华,男,195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委托代理人廖宗骐,广西东中旅社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伟坚,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申请执行人宋国华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403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伟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案件执行费24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分别梧州市各商业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查询,了解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有一处房产暂不宜处理。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时机不成熟,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研材审判员 容立胜审判员 梁海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