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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朱应章、黄淑琼与李金秀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应章,黄淑琼,李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366号申请执行人:朱应章,男,194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申请执行人:黄淑琼,女,195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李金秀,女,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朱应章、黄淑琼与李金秀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金秀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7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210元,缴纳执行费25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金秀的银行存款17988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宗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