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朱应章、黄淑琼与李金秀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应章,黄淑琼,李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366号申请执行人:朱应章,男,194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申请执行人:黄淑琼,女,195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李金秀,女,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朱应章、黄淑琼与李金秀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金秀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7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210元,缴纳执行费25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金秀的银行存款17988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宗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