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5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马骏、谭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马骏,谭红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5121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负责人:董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明文,辽宁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骏,男,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申请人:谭红梅,女,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申请人马骏、谭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骏名下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促进路196号1单元3层3号房屋的产籍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马骏名下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促进路196号1单元3层3号房屋的产籍。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海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家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