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3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徐海彬与徐庭业、徐松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彬,徐庭业,徐松安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民初2107号原告:徐海彬,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长贵,许昌市魏都区高桥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庭业,住许昌县。被告:徐松安,住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彬诉被告徐庭业、徐松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彬撤回对被告徐庭业、徐松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海彬承担。审判员 杨合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春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