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5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黄根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根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5660号被执行人黄根良,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82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根良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根良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