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81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洪江市芙蓉春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双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江市芙蓉春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双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1024号原告:洪江市芙蓉春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江市。法定代表人:曾凡文,董事长。被告:刘双招,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原告洪江市芙蓉春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双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洪江市芙蓉春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江市芙蓉春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洪江市芙蓉春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向培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赵维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