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46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游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4638号原告:游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王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收。审判员 唐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