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03民初46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游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4638号原告:游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王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收。审判员  唐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