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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3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桂英与被告宫桂香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英,宫桂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3206号原告(反诉被告):王桂英,现住公主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波,公主岭市怀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井波,现住公主岭市,系王桂英之子。被告(反诉原告):宫桂香,现住公主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现住公主岭市,系宫桂香女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现住公主岭市,系宫桂香儿子。原告(反诉被告)王桂英与被告(反诉原告)宫桂香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桂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波、谭井波与被告(反诉原告)宫桂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陈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桂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宫桂香赔偿原告因身体受到伤害造成的损失共计5407.65元(医疗费1324.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护理费483.28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2.诉讼费由宫桂香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9日7时许,宫桂香在怀德镇兴隆泉村四组王桂英家园子里,因怀疑原告与其丈夫有不正当关系(事实上并不存在)对原告进行无端辱骂(累计3次),后抛掷砖头打中原告头部,造成原告左耳廓皮肤挫裂伤及头部软组织挫伤,后原告被送往公主岭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4天。2017天8月11日,公主岭市公安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宫桂香给予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原告就赔偿问题和被告多次协商,被告拒绝履行赔偿义务。宫桂香辩称:我没上王桂英家去,我没打她,她那都是作的假。她死缠着我丈夫陈海山二十多年了,黑天白天他俩在一起缠着,都赶上她老头了,我心里有气。那天早晨我溜达路过那儿,我看到她想到她和我老头纠缠,我心里有气,她在她家院里我是说她了,骂她了,说她不知羞耻。我就骂她了,骂完我就走了,我俩没有肢体接触。我从屯子转了一圈,我顺后道回来时,她从院子跑出去往我身上撞,我就回家了,她就趴地上了。后期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后来派出所就来找我了。我不同意赔偿,她给我造成的伤害很大,比她这大多了。宫桂香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因王桂英的无理滋事及不道德行为给宫桂香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07187.84元(医疗费3354.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护理费1633.58元,120急救车费7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家庭经济损失50000元);2.诉讼费由王桂英负担。事实和理由:宫桂香丈夫陈海山与王桂英于21年前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维系至今。宫桂香为了4个孩子和家庭完整,选择隐忍,多次劝阻丈夫远离王桂英回归家庭。可王桂英置伦理道德于不顾,不断纠缠陈海山,破坏其家庭。宫桂香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有苦说不出。这些年由于王桂英对丈夫的不断纠缠,宫桂香患上了较严重的抑郁症和强迫症。2016年宫桂香到女儿家,王桂英到宫桂香家与陈海山居住半年之久,陈海山无意将此事说出,这件事使宫桂香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受到严重的刺激。2017年6月19日宫桂香到王桂英家院外与其理论,王桂英称“你管管你家老头”,宫桂香情急之下确实言语有些过激,但并未发生肢体冲突。宫桂香走后,王桂英又冲过来辱骂宫桂香,宫桂香转过身时,被王桂英猛地扑到身上,然后王桂英自己摔倒在地。王桂英让她儿子拍照录像,王桂英完全是为了陷害宫桂香才如此举动。事发后,宫桂香由于长时间的心情抑郁加之急火攻心终于病倒,在当地卫生院医治,后转入国文医院治疗。王桂英的不道德行为对宫桂香的心理及身体都造成严重的伤害,请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宫桂香的合法权益。王桂英辩称:本案案由为身体权纠纷,宫桂香的反诉请求与本案没有关联。宫桂香所提及的精神损失及其他赔偿请求,因属于人格权纠纷,不应与本案一并审理。王桂英与宫桂香丈夫没有不正当关系,宫桂香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宫桂香的反诉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王桂英提供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主岭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诊断书、医疗费发票、受伤照片,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事实予以认定;宫桂香提供了吉林国文医院住院病历、诊断书、医疗费票据复印件、门诊收据、刘向阳开具白条收据、120车白条收据、三份证人证言,本院对吉林国文医院住院病历、诊断书、医疗费票据复印件、门诊收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本院对刘向阳开具白条收据、120车白条收据、三份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证明事实均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宫桂香因怀疑王桂英与陈海山有不正当关系,在怀德镇兴隆泉村四组王桂英家园子内,先是辱骂王桂英,后用砖头将王桂英打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安机关已经查明该事实并对宫桂香给予行政处罚,卷宗中有王桂英的陈述及证人王海波、吴洪远的证言予以证实,王海波、吴洪远均看见宫桂香用砖头扔向王桂英,王桂英耳朵随后受伤,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可以认定宫桂香打伤王桂英的事实,宫桂香对王桂英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后王桂英在路上与宫桂香发生厮打,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宫桂香的部分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宫桂香对王桂英的损害结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桂英应自负30%的赔偿责任。王桂英各项经济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1324.3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3、护理费483.28元;4、交通费酌情保护20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不予支持。王桂英各项合理经济损失共计2407.65元,宫桂香应赔偿70%即1685.36元,其余30%即722.30元由王桂英自行负担。宫桂香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本院经审理认为,宫桂香所治疗的疾病包括肺炎、胃炎、胃溃疡、胃息肉、低蛋白血症、尿路感染,均非本次纠纷所致,均系治疗自身所患疾病,其要求王桂英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其反诉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宫桂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王桂英合理经济损失1685.36元;二、驳回王桂英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宫桂香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王桂英负担75元,由宫桂香负担175元,反诉费250元减半收取,由宫桂香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荣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