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3民初30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某长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长,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3民初3088号原告:某长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某长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长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0元,减半收取160.00元,由原告某长负担。审判员 拓福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买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