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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1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徐丕冲与方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丕冲,方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12422号原告:徐丕冲,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胜斌,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亮,男,197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徐丕冲与被告方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10月11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未到庭。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2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20日,原告徐丕冲以佛山市南海精义腾电控设备经营部(已经注销)名义与被告奥华博业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一份《连续炉电控合同书》,后原告以佛山市南海精义腾电控设备经营部的名义履行了供货的义务,但北京奥华博业科技有限公司却只支付部分货款,至今还欠原告欠款52800元。2017年5月26日,被告方亮与原告徐丕冲针对北京奥华博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欠货款之事签署了一份《欠款支付协议》,在该协议中被告承诺由其本人承担北京奥华博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欠货款,并向原告个人支付该欠款。但承诺最后还款期限2017年6月20日到了,被告仍拒绝支付所欠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然不还款。原告特起诉。被告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佛山市南海精义腾电控设备经营部(已注销),系原告徐丕冲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北京奥华博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为被告方亮,且被告方亮为该公司股东之一。2015年6月20日,佛山市南海精义腾电控设备经营部与北京奥华博业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一份《连续炉电控合同书》。佛山市南海精义腾电控设备经营部履行了供货的义务,北京奥华博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还欠货款52800元。被告北京奥华博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交付两张转账支票(共计52800元),其中一张出票日期为2017年2月13日、金额为28000元;另一张出票日期为2017年3月1日、金额为24800元。2017年5月26日,被告方亮与原告徐丕冲针对北京奥华博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欠货款之事签署了一份《欠款支付协议》,在该协议中被告承诺由其本人承担北京奥华博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欠货款,并承诺最后还款期限2017年6月20日。但事后未履行。庭审中,原告陈述称,合同金额中包含安装费等,经双方结算被告欠货款为52800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两张共计52800元的转账支票。因被告账户没钱,实际没有支付给原告。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所欠货款52800元在承诺期内未履行,明显构成违约,应承担付款的违约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方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丕冲支付货款52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方亮负担。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占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冰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