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3民辖终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胡小兰与绿地集团北京京纬置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绿地集团北京京纬置业有限公司,胡小兰,北京市一席之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1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绿地集团北京京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81。法定代表人欧阳兵,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小兰,女,1974年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海军,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容,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北京市一席之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9号密云区投资促进局办公楼305室-840。法定代表人肖金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真,女,1981年9月23日出生,北京市一席之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证住址北京市密云区。原审第三人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北京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祖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华卫,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海门市。上诉人绿地集团北京京纬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小兰,原审第三人北京市一席之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信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8民初555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绿地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胡小兰对于绿地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胡小兰系依据其与绿地公司签订的《绿地密云朗山选房确认单(公寓)》等证据提起的本案诉讼,请求判令绿地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并赔偿相关损失等,故本案属合同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绿地公司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在北京市朝阳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绿地公司的注册地在北京市密云区,且北京密云生态商务区开发中心亦出具《证明》证实绿地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在北京密云绿地朗山产业园,故绿地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密云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绿地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绿地集团北京京纬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险峰审 判 员  王 瑞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金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