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2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闫文广与王广义、邓华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文广,王广义,邓华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2民初1798号原告:闫文广,男,汉族,1972年2月17日出生。被告:王广义,男,汉族,46岁,住锡林浩特市。被告:邓华理,男,汉族,1977年3月10日出生,住锡林浩特市。原告闫文广诉被告王广义、邓华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闫文广于2017年10月11日以因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文广的撤诉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文广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闫文广负担。审 判 长 谢伟英审 判 员 包斯琴人民陪审员 包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焦刻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