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50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赵平与谭昌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平,谭昌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048号之一原告:赵平,女,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谭昌满,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赵平与被告谭昌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赵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平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敏人民陪审员 刘昌元人民陪审员 赖远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巨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