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监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民监103号马左红:你因与被申诉人张新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9民终2025号民事判决,经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又向本院申诉。你申诉称,马左红出具借条是因为案外人周立霞与张新凤之间存在保险业务费未结算,张新凤与马左红之间没有实际发生借贷关系,并没有实际交付借款,马左红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据此,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马左红对其于2015年8月7日向张新凤出具的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借条载明的欠款金额55300元是案外人周立霞与张新凤结算保险业务费转化而来,实际债务人为周立霞。本院认为,马左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明知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马左红向张新凤出具借条,自愿加入周立霞与张新凤的债务中,承诺还款,应当向张新凤承担还款责任。张新凤持有借条后已实际收到的还款12300元,应当从债权总额中扣减。一、二审判决马左红向张新凤承担43000元还款责任,并无不当。你的申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