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04民初7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斌、童青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斌,童青青,陈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4民初7378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王钧,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益,男,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昊琦,男,该行职工。被告:陈斌,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童青青,女,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告:陈燕,女,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斌、童青青、陈燕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陈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25303.42元、截至2017年8月6日的利息15733.84元及罚息813.36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所产生的利息、罚息;2、被告陈斌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3、被告童青青、陈燕对被告陈斌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斌、童青青、陈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0日,被告陈斌、童青青、陈燕与原告签订(330110160510)浙泰商银(保借)字第(0025920506)号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告陈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10日止,月利率为9‰。被告童青青、陈燕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6年11月开始,被告王林军未按约定及时归还借款本息,根据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5303.42元及前期利息15733.84元、罚息813.36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7年8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童青青、陈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30元,减半收取计3965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共计6735元,由被告陈斌负担,被告童青青、陈燕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罗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罗渊附本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