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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92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沈阳浑南国际新兴产业园区牛相屯社区居民委员会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浑南国际新兴产业园区牛相屯社区居民委员会,崔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92执异1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沈阳浑南国际新兴产业园区牛相屯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相云,系该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委托代理人张军,系沈阳市中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崔杰(曾用名崔学龙),男,现住沈阳市东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杰与被执行人沈阳浑南国际新兴产业园区牛相屯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2013]沈高开执字第235号)案件中,被执行人沈阳浑南国际新兴产业园区牛相屯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执行行为的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后,在本院审查期间,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沈阳浑南国际新兴产业园区牛相屯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颖男代理审判员  雷雪冬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一七年十月十一书 记 员  姚 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