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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4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贾世红与甘新会、贾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世红,甘新会,贾来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1630号原告:贾世红,男,汉族,1976年9月3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甘新会,男,满族,1988年8月28日出生,住栾川县(据诉状查明)。被告:贾来福,男,汉族,1972年1月16日出生,住栾川县(据诉状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世红与被告甘新会、贾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贾世红负担。审判员  贾潇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冰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