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终9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李向晖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李向晖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73民终9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周志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倢灵,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叶欢,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向晖,男,汉族,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下称交互式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向晖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7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交互式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7560号民事判决;2.驳回李向晖所有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向晖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本案涉嫌侵权的第1幅(dvd田永军00579,拍摄普陀山)图片并非由交互式公司转载,是广州日报社发布,交互式公司只为广州日报社发行的《广州日报》数字版提供网络出版社、发布平台,没有实施涉案侵权行为。交互式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对《广州日报》数字版的内容没有审查义务与能力。对于本案另涉的第2幅(王学典拍摄白洋淀)图片,交互式公司的转载行为属于合理使用,是为了报道现实的旅游信息引用转载已发表的新闻作品,无须承担责任。一审判决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畸高,与交互式公司实施的行为情节完全不符。李向晖没有提供针对上诉的答辩意见。李向晖以其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被侵害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交互式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李向晖的涉案2幅图片;2.交互式公司在《中国摄影报》上向李向晖公开赔礼道歉,并在交互式公司的网站大洋网www.dayoo.com首页明显位置向李向晖公开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不低于一个月;3.交互式公司赔偿李向晖侵权赔偿金6000元;4.交互式公司承担李向晖因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公证费700元;5.交互式公司承担李向晖因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6.交互式公司负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月1日,李向晖与王学典签订《委托创作合同书(摄影作品)》一份,约定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李向晖委托王学典拍摄图片素材系列作品(包括风景等),拍摄完成的作品著作权除署名权外其他全部权利转让给李向晖,转让时间从作品的拍摄日期始至永久,李向晖每月支付王学典创作费。2013年1月26日、10月2日、2014年6月6日、2015年3月8日、2016年7月18日,李向晖与田永军先后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书(摄影作品)》共五份,约定田永军将其拍摄的风光系列作品除署名权外其他权利转让给李向晖,李向晖补偿田永军报酬,转让时间从拍摄日期开始,附件列明照片数量等。湖南省版权局经审核出具的湘作登字18-2015-G-1293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中国全景素材图片库》,作者李向晖、田永军、王学典,著作权人李向晖,首次发表时间2015年6月10日,登记日期2015年8月15日。中国华侨出版社于2015年6月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中国全景素材图片库》,载有“本套图库图片拍摄者为李向晖、田永军、王学典三位摄影师,著作权为李向晖独家永久拥有”等内容。经播放,涉案两张图片分别在光盘2、光盘3,名称依次为“D00579057.jpg”、“DSC_7986.jpg”。(2016)湘永宁证字第1190号《公证书》载明:2016年6月14日,使用湖南省宁远县公证处电脑输入“http://life.dayoo.com/travel/201507/02/88771_42208194.htm”显示“京郊四大避暑好圣地,你想去吗?”标题文章,位于大洋旅游、今日头条栏目下,显示日期2015年7月2日、来源搜狐旅游,页面内容使用“白洋淀”插图六幅,第三幅近景为船;另输入“http://gzdaily.dayoo.com/html/2015-11/23/content_3057189.htm”显示为《广州日报》2015年11月23日A18版页面,文章标题为“美景迎新”,下方显示“大洋新闻时间:2015-11-23来源:广州日报作者:曾毅”,该文章使用插图之一内容为普陀山;对上述内容进行截屏并打印。经比对,上述两张插图除略有剪裁之外,内容与李向晖主张权利的图片一致。交互式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一、搜狐旅游网站周边游、北京周边、避暑栏目下列有《京郊四大避暑好圣地,你想去吗?》同名文章,标题下方注有“瞄的旅行2015-06-25”“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公众平台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等字样,内容与公证文章一致,所使用被诉侵权图片之一亦相同,文末有“编辑:陈小北”“关注邂逅游微信公共账号”等字样,文章下有用户“刚正不阿”发表文字评论;二、广州日报2015年11月23日A18版纸质版中文章《美景迎新》与前述公证同名文章内容一致,使用被诉侵权图片之一及配文亦相同;三、(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885号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认为,交互式公司作为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对发布在大洋网上《广州日报》数字版的内容无审查义务,其没有过错,无需为该案新闻报道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李向晖主张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700元、律师费3000元,未能提交相应的票据。一审法院认为:一、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权属的证据。本案中,李向晖就摄影作品权属提供的证据能相互佐证,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王学典、田永军分别系涉案摄影作品的作者,李向晖经受让取得涉案摄影作品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权利,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交互式公司未经李向晖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使用了与李向晖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内容基本一致的图片,其行为已构成对李向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交互式公司提交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与本案并无关联,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图片系直接的内容提供行为,其抗辩与事实不符,对其抗辩不予采纳。二、关于赔偿经济损失数额。鉴于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实李向晖因交互式公司的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交互式公司的违法所得亦无法确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李向晖的作品类型、交互式公司经营网站的性质、规模、其主观过错程度及其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李向晖委托的律师已经出庭,相关公证书已作为证据提交,李向晖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确系必要,视其合理性程度并考虑本案为关联案件之一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交互式公司应一并予以赔偿。对于超出数额部分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交互式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向晖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4900元;二、驳回李向晖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交互式公司负担。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交互式公司提交了2017年8月22日大洋网首页以及《广州日报》数字版首页内容打印件,其中大洋网首页显示地址是http://www.dayoo.com/,《广州日报》数字版首页地址是http://gzdaily.dayoo.com/pc/html/……,页面显示版权所有者是交互式公司。交互式公司认为,比较两者可以发现,两者页面显示的网址不同,表明属于两个不同的网络发布平台,其中《广州日报》数字版的发布平台是独立的,区别于大洋网的PC端。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交互式公司对李向晖享有案涉2幅图片著作权一事并无异议,该2幅图片为1幅有普陀山的内容(下称普陀山图片)、另1幅有白洋淀内容(下称白洋淀图片)。本案二审争议为,一、交互式公司对《广州日报》数字版上刊载的被诉普陀山图片是否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二、交互式公司对其经营的大洋网上使用了被诉白洋淀图片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三、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关于争议一。交互式公司上诉称仅为《广州日报》提供数字发布平台,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广州日报》数字版上的被诉普陀山图片没有审核义务。本院认为,《广州日报》数字版的网页经营者是交互式公司,交互式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表明《广州日报》数字版的内容由哪一主体上传,应认定由交互式公司上传,由此可以认定交互式公司向公众提供了《广州日报》数字版的内容。交互式公司使用(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书所载的内容进行抗辩,本院认为,该判决所涉事实早于本案被诉侵权事实的发生多年,交互式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当时的网络数据发布状态与本案所涉及的数据发布状态具有可比性,不能据此认定交互式公司仅案涉图片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一审认定交互式公司是案涉被诉普陀山图片的内容提供者,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争议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洋淀风景区的素材众多,为发布涉案文章并非不可避免需要使用到被诉白洋淀图片。比较之下,除了文章内容和被诉侵权的图片均指向白洋淀这一特定地点之外,两者无任何必然的联系,不具备作为报道时事新闻中合理使用的条件。因此,不能认定交互式公司使用被诉白洋淀图片是合理使用。关于争议三。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在难以确定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获利情况以及许可费数额的前提下,请求人民法院在法定范围内酌情判决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类型、交互式公司经营网站的性质、规模、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等因素,并同时考虑李向晖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不存在畸高的情形,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本院对交互式公司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50元,由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培英审 判 员 谭海华审 判 员 赵盛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刚华书 记 员 张 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