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青海格尔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海黎、魏金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格尔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海黎,魏金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1336号原告:青海格尔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江源中路99-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新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良,男,1990年1月1日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县人,青海格尔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江源中路99号,身份证号×××。被告:马海黎,男,1981年5月5日生,回族,青海省西宁市人,无业,现住西宁市城北区宁张公路**号*栋***室,身份证号×××。被告:魏金燕,女,1983年1月1日生,回族,青海省西宁市人,无业,现住西宁市城东区北小街金牛小区*号楼***室,身份证号×××。原告青海格尔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海黎、魏金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青海格尔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格尔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格尔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1元,减半收取490.5元,由原告青海格尔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贺敏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隆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