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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赵红坡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坡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刑初91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红坡,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陟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侯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7月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侯审。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红坡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红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4日23时58分许,被告人赵红坡饮酒后驾驶一辆豫H×××××棕色“一汽佳宝”牌小型汽车,沿武陟县山詹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詹店镇派出所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赵红坡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6.2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红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呼吸仪酒精含量打印单及检测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鉴定意见、机动车照片、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红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赵红坡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红坡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红坡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会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红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明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淑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