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江付、付茂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江付,付茂松,唐爱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张江付,男,195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被执行人付茂松,男,195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被执行人唐爱莲,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江付与被执行人付茂松、唐爱莲关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荔民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莫品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