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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1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宁洱茶乡摩托城与李春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洱茶乡摩托城,李春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1执147号申请人宁洱茶乡摩托城,经营业主张忠明,男,汉族,住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春才,男,哈尼族,住宁洱县勐先镇。本院在执行宁洱茶乡摩托城与李春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春才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世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向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