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1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宁洱茶乡摩托城与李春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洱茶乡摩托城,李春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1执147号申请人宁洱茶乡摩托城,经营业主张忠明,男,汉族,住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春才,男,哈尼族,住宁洱县勐先镇。本院在执行宁洱茶乡摩托城与李春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春才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世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向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