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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87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金灵斌与陈明聪、徐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灵斌,陈明聪,徐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8759号原告:金灵斌,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陈明聪,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徐玲玲,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金灵斌与被告陈明聪、徐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陈明聪、徐玲玲立即归还原告金灵斌借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明聪、徐玲玲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6年4月24日登记结婚。被告陈明聪于2017年6月23日向原告金灵斌借款40000元,并出具给原告金灵斌借条一份,上述借款约定月利率2.5%,未约定借款期限。该款被告陈明聪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明聪、徐玲玲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金灵斌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被告陈明聪、徐玲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丁 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无代书记员  陈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