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24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贵州锡胜贸易有限公司、刘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贵州锡胜贸易有限公司,刘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24115号原告: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禹炳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建军,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锡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法定代表人:刘锡。被告:刘锡,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锡胜贸易有限公司、刘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1元,由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