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24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梁广才与李金龙、孟昭红、孙寿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广才,李金龙,孟昭红,孙寿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2485号申请执行人:梁广才,男,1954年08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园林路居民委员会二中一号楼东单元602号。被执行人:李金龙,男,1973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西拉沐沦街道办事处青山社区。被执行人:孟昭红,女,1978年09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西拉沐沦街道办事处青山社区。被执行人:孙寿茜,女,1978年09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2号楼302室。本院在执行梁广才与李金龙、孟昭红、孙寿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梁广才申请撤回对李金龙、孟昭红、孙寿茜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24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穆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