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范国成、赵玉英申请执行程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国成,赵玉英,程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1089号申请执行人:范国成,男性,1983年8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申请执行人:赵玉英,女性,1974年7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程小明,男性,1984年11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执行范国成、赵玉英与程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国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矫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