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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宋国义与刘成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义,刘成龙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3014号原告宋国义,现住扶余市。被告刘成龙,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义诉被告刘成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国义经本院多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宋国义承担。审判员  韩国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明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