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宋国义与刘成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义,刘成龙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3014号原告宋国义,现住扶余市。被告刘成龙,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义诉被告刘成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国义经本院多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宋国义承担。审判员 韩国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明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