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22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童少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童少凡,吴国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22执1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住所地余江县白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160150438Y。法定代表人黄小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赵露明,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职员。被执行人童少凡,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执行人吴国福,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童少凡、吴国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余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童少凡、吴国福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起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以各种手段催收,被执行人童少凡、吴国福均未能支付执行款项,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童少凡、吴国福确有困难,难以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余江县人民法院(2012)余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欣胜审 判 员 吴全明审 判 员 丁晒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许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