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执590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春红与李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红,李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21执590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刘春红。被执行人:李玉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红与被执行人李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春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221民初9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7日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玉梅给付借款5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玉梅将位于北大湖镇草庙子村小平岭二社抵给申请人刘春红用于还债,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221民初9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永波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