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8602行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物价局、江苏省物价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物价局,江苏省物价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2行初1334号原告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川善公路1号。法定代表人蒋泉龙,执行董事。被告连云港市物价局,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凌州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志慧,局长。委托代理人黄艳,连云港市物价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刚,江苏连云港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物价局,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24号。法定代表人张卫东,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助,江苏省物价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婧,江苏省物价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市物价局、江苏省物价局一案中,原告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夏文浩审判员 吴建坦审判员 倪荣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莉君 更多数据: